9日,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意见稿指出,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意见稿明确,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此外,民办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跨学期预收费用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费用的;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而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高峰】 |